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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博州五台工业园区(湖北工业园)鼓励外来投资的若干规定(暂行规定)

时间:2017年12月04日 10:37 来源:   点击:[ ]

 

为进一步优化博州五台工业园区(湖北工业园)(以下简称园区)投资环境,鼓励投资者在园区投资兴业,加快工业经济集聚发展步伐,除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西部大开发和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外,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准入政策

第一条 符合国家、自治区产业政策和园区产业发展规划要求的工业项目。

第二条 入园项目建成投产后应达到国家、自治区工业环保、消防和安全生产等有关要求。

二、土地政策

第三条 入园企业投资额(指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或固定资产投资强度120万元/亩的项目用地,投资企业按政策缴纳土地出让金后,扣除上缴自治区规定部分外,在项目竣工投产后,由园区财政部门(或县市财政)按照土地出让金地方分享部分100%等额资金,用于配套扶持投资企业发展生产。

第四条 入园企业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或固定资产投资强度80万元/亩的项目用地,投资企业按政策缴纳土地出让金后,扣除上缴自治区规定部分外,在项目竣工投产后,由园区财政部门(或县市财政)按照土地出让金地方分享部分80%资金额度,用于配套扶持投资企业发展生产。

第五条 入园企业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下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或固定资产投资强度50万元/亩的项目用地,投资企业按政策缴纳土地出让金后,扣除上缴自治区规定部分外,在项目竣工投产后,由园区财政部门(或县市财政)按照土地出让金地方分享部分50%资金额度,用于配套扶持投资企业发展生产。

第六条 园区内投资高附加值工业、低碳节能环保和循环经济综合示范产业及承接湖北省转移产业等项目,土地政策依照企业投资1亿元规模办法执行或按照“一企一策”政策执行。

第七条 园区内企业凡完成协议投资达产后,若进一步增资扩建的企业投资项目,土地政策可参照新建项目同等投资规模,继续享受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扶持政策。

三、奖励政策

第八条 园区企业开展技术创新与技术改造,引进国外、国内先进技术设备,提高工艺、技术、环保装备水平的,优先申报相关奖项和项目支持。

第九条积极支持园区企业改制上市融资。园区企业申报非上市公司培育和上市推进专项资金的,同等条件下优先申报。园区企业完成上市融资,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

四、服务保障

第十条在引资项目审批阶段,投资工业项目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部分免收;其配套设施涉及行政性收费部分免收;属差额拨款或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涉及的事业性收费,减半征收(见附件)。

第十一条 对于固定资产投资大、产业带动性强的重点企业、重大项目,成立专门工作小组为项目提供服务,采取“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特事特办”方式,全程协调办理投资项目审批落地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对投资企业的法人代表、经营管理人员,及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申办州内所在地城镇居民常住户口的,给予办理落户手续。投资企业职工子女,需在中小学就学的,到所在地教育部门办理就学手续,按当地居民同等对待。

第十三条 严禁任何单位借各种名义向园区投资企业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州直有关部门到园区企业检查工作,须取得园区管委会书面同意后,方可进入企业,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对投资项目的审批实行“一站式”服务,并按职能部门的公开承诺限时办完。投资者也可以委托园区经济发展部门全程办理手续,在材料齐备的情况下,5个工作日内为企业办理办妥开业申报、验资、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图章刊刻、证照年检、项目建设用地和房屋建筑的报批手续,领取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等证明文件;并协助接装水、电、通讯等设施进厂,协助办理有关产品出货所需的各种许可文件及报批手续。

第十五条 投资企业按法定程序提出的用地申请(含出让、转让、预约用地、续延用地、变更用地、临时用地、过户登记等),在材料完备的情况下,国土资源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需报自治区审批的,2个工作日内及时上报。

第十六条 在园区投资的外商及其配偶、子女,以及外商在州外聘任的高中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均可办理落户和暂住手续,享受当地居民同等待遇,并给予优惠照顾。

五、其他方面

第十七条 对一个企业的减免优惠政策如出现交叉的情况,可选择适用其中一项最优惠的政策,不能两项或几项优惠政策累加执行,享受优惠政策的时间连续计算。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今后如遇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发生变化,将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新的政策及时予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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