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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索引号: K4563570-X-2018-0629001 公开目录: 政府文件 发布日期: 2018年06月29日
主题词: 发布机构: 博州政府 文    号: 博州政办发〔2018〕51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赛里木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五台工业园区(湖北工业园)管委会,州人民政府各部门: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十二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博州政办发〔2017〕54号)废止。

                                                    2018年6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则

一、编制目的

坚持全民共治、源头治理,着力解决突出环境问题,保护生态环境,提升安全惠民工作能力,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实现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辐射污染事件应对工作,按照《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执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执行。

四、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部门联动,属地为主、分级负责,依法依规、明确职责,企业主体、专家支持,快速反应、科学处置,加快构建政府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

五、事件分级

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造成跨设区的地州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二章 组织指挥体系

一、指挥部

㈠自治州环境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州指挥部”)为全州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的领导机构,是自治州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州应急委”)领导下的专项应急指挥部。

州指挥部由州人民政府常务副州长任指挥长,副指挥长由分管副州长、副秘书长和州环保局局长担任。

州指挥部成员单位:州党委宣传部、网信办,州环保局、发改委、经信委、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局、林业局、卫计委、文体广新局、安监局、食药监局、气象局、公安消防支队、应急办、通信管理办,第五师建设环保局。

二、指挥部职责

㈠贯彻落实自治州党委、政府关于环境应急工作的部署和要求;

㈡负责全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综合协调工作;

㈢组织开展应急演练与评估;

㈣负责建立自治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平台和专家库。

三、州指挥部办公室及工作小组

州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和若干处置工作小组。

办公室设在州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州环保局局长兼任。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

州指挥部一般设污染处置、应急监测、医学救援、应急保障、新闻宣传、社会稳定、涉外事务、调查评估及专家等工作小组。(职责见附件1)。

四、地方环境应急组织指挥机构

各县市人民政府成立相应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制订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组织开展污染处置、应急监测、医学救援、人员疏散、现场警戒、交通管制、善后安抚、舆论引导、事件调查等各项工作。

发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州指挥部派出工作组与事发地组成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

五、第五师区域环境事件应对

第五师成立相应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第五师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对需要自治州协调处置的跨兵地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由第五师向自治州人民政府提出请求,或由第五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向自治州环保局提出请求。兵地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第三章 监测和预警

一、监测

各级具有相关监测能力的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监测手段,加强日常环境监测和预警。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单位要建立完善环境安全监测体系。环保、水利、农业、卫计、住建、气象等有关部门要加强日常监测,通过多种渠道收集、分析和研判有关信息。安监、交通、国土、公安等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定期对生产、储存、运输、使用有毒有害物品的单位进行检查。要加强信息共享,发现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隐患的,要及时通报同级环保部门。

二、预防

㈠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工作。

1.定期开展环境风险防范检查,对易发突发环境事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周边环境保护目标进行调查、登记,定期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2.统筹协调与突发环境事件有关的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与应急措施,防止因其他突发公共事件次生或者因处置不当而引发突发环境事件。

3.统筹安排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所必需的物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合理确定应急避灾场所。

㈡生产经营单位要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环境风险防控措施,按照有关规定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向属地环境保护部门备案,定期开展培训演练。

三、预警

预警分级

按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示,红色为最高等级。

存在环境安全隐患,可能发生导致生态破坏、少量人员中毒伤亡的突发环境事件,发布蓝色预警。

情况比较紧急,可能发生导致较大生态破坏、较多人员中毒伤亡,或主要河流、湖库可能造成污染的突发环境事件,或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的,发布黄色预警。

情况紧急,可能发生导致生态破坏严重、众多人员中毒伤亡的突发环境事件,或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的,发布橙色预警。

情况危急,可能发生导致重大生态破坏、重大人员伤亡的突发环境事件,或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的,发布红色预警。

预警级别标准环境保护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预警信息发布

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发布。预警信息主要包括事件类别、预警级别、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当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内容,可通过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或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当面告知等途径向社会公众发布。

蓝色和黄色预警信息由州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单位发布,橙色和红色预警信息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单位发布。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预警信息。环保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进行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预警级别建议。

特殊情况下,自治州人民政府可直接发布各类级别预警信息。

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根据事件具体情况和可能造成的影响及后果,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及时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视情启动应急响应程序。

2.防范处置。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在涉险区域设置警示标识,利用各种渠道告知公众避险,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3.应急准备。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处置的准备,并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相关企业加强环境监管,立即组织开展环境监测,适时掌握污染动态。

4.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四、预警信息调整和解除

发布预警信息的地方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确认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危险已经解除的,发布预警的部门或单位应当及时宣布解除预警,并停止采取有关措施。

第四章信息 报告与通报

一、报送主体、程序、时限

突发环境事件报告主体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必须采取应对措施,并立即向当地环保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同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因生产安全事故、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导致的突发环境事件,公安、交通运输、安监及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接报后要及时通报同级环保部门。各级环保部门通过互联网信息监测、环境污染举报热线等多种渠道,加强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收集,及时掌握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情况。其它单位在大气、水体、土壤监测过程中获得环境污染事件信息的,要及时通报同级环保部门。有关企业或生产经营者可通过“12369”环保举报热线向环保部门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报告程序和时限

各县市环保部门接报后,要立即向所在县市人民政府和州环保局报告,涉及第五师有关团场辖区的,要及时向有关团场或第五师环保部门通报。初判为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或可能(已经)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或可能造成国际影响的、或境外因素可能导致辖区内突发环境事件的,有关县市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要采取一切措施尽快掌握情况,30分钟内报告自治州人民政府,1小时内提交书面报告。州应急办、环保局迅速了解事件情况,分别向自治州党委、政府报告,经审定后分别向自治区应急办、环保厅报告。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应当采用传真、网络、邮寄和面呈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当及时补充书面报告。书面报告中应当写明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相关多媒体资料。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

不确定级别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时限和程序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时,事发地县市人民政府及环保部门应当按照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1.对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

2.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

3.涉及重金属或者类金属污染的;

4.有可能产生跨州影响的;

5.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6.当地环保部门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二、信息通报

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事发地县市人民政府或环保部门应当及时通报相邻行政区域同级人民政府或环保部门。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环保部门要及时向同级有关部门通报。因生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自然灾害等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安监、公安、交通、国土、水利等有关部门要及时向同级环保部门通报。

三、报告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终报(见附件2)。

初报

初报应当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紧急情况下,以上要素不全也可报送。

续报

对初报时要素不齐全或事件衍生出新情况、处置工作有新进展的,要及时续报,每天不少于1次。在初报基础上,报告有关监测数据、发生原因、过程、进展情况、趋势分析、危害程度以及采取的措施、效果等情况,并附应急监测快报、监测点位分布图、污染分布及变化趋势图等资料。

终报

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终报,终报应当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环境事件潜在或者间接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第五章应急响应

一、先期处置

事发单位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后,要立即启动应急响应,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进行处置,抢救受伤人员,疏散现场人员和维护公共秩序;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危险源,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和危害扩大,尽量降低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事发地政府接报后,要快速实施处置,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态势,避免污染物扩散,严防发生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灾害。同时,指挥协调应急救援队伍开展救援行动,组织动员、帮助群众快速转移和开展防护工作,并将处置情况随时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及环保部门。

二、响应分级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在自治区环境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开展先期处置;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由自治州人民政府牵头负责应对。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由事发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应对。

发生超出本级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易造成重大影响的地区、流域或重要时段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应当根据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损失情况和发展态势适时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事态发展到需向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环保厅以及军队、武警部队请求支援时,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协调。

级、级响应

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州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启动Ⅰ级、Ⅱ级响应建议,指挥长决定启动Ⅰ级、Ⅱ级响应,立即开展以下先期处置工作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

1.自治州党政主要领导率工作组赴事发现场协调开展应对工作;

2.配合自治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或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视情向相关地州通报情况;

4.组织开展事件调查及损害评估工作。

级响应

初判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州指挥部建议,自治州人民政府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立即开展以下处置工作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应急办、自治区环保厅报告:

1.自治州党政分管领导率工作组赴事发现场协调开展应对工作;

2.州环保局主要负责人率工作组赴事发现场协调开展应急处置、应急监测、原因调查等工作;

3.派相关工作组与事发地成立现场指挥部开展应对工作;

4.根据地方请求,组织协调相关应急队伍、物资、装备等,为应急处置提供支援和技术支持;

5.统一组织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6.开展事件原因调查及损害评估工作。

级响应

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由事发地县市人民政府启动Ⅳ级应急响应,负责应对工作,并向自治州党委、政府,州应急办、环保局报告。

三、响应措施

现场指挥和协调机制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应急处置实行现场指挥长制度,组织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派出或者指定现场指挥长,统一组织、指挥各响应工作组开展现场应急救援。

现场污染处置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要做好先期处置,立即采取关闭、停产、封堵、围挡、喷淋、转移等措施,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当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明时,由当地环境保护部门组织污染来源调查,查明涉事单位,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切断污染源。

事发地人民政府应组织制订综合治污方案,采用监测和模拟等手段追踪污染气体扩散途径和范围;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形式防止水体污染扩大;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临时收贮、微生物消解、调水稀释、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污染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置污染物。必要时,可要求其他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减轻环境污染负荷。

交通事故引发突发环境事件,交通部门要会同环保、安监、公安、消防等部门督促涉事企业(运输单位或供货单位)或经营者开展处置,企业或经营者无法处置时,交通部门要会同环保、安监、公安、消防等部门和综合应急救援队伍,调集设备组织救援力量进行处置。

转移安置人员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事发地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设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域和重点防护区域,确定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居民,确保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确保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

医学救援

迅速组织当地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救治。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医学救援工作。做好受影响人员心理援助。

应急监测

加强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工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扩散速度,事发地气象、水文、地质及地域特点、周边敏感区域、重点保护对象等及当地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应急监测方案,确定监测的布点和频次,调配应急监测设备、车辆,及时准确监测。根据事发地的监测能力和事件的严重程度,按照尽量多的原则进行监测,随着污染物的扩散情况和监测结果的变化趋势适当调整监测频次和监测点位。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和模型预测等方式,对突发环境事件信息进行动态分析、评估,及时预测事件的发展情况和污染物浓度数据变化情况,提出相应应急处置方案。州环保局负责组织协调重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工作,并指导地方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环境应急监测。

市场监管和调控

事发地密切关注受事件影响地区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加强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监管。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集体中毒等。

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事发地宣传部门通过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多种途径,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和应对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对涉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舆情,要快速反应、及时发声,并根据工作进展情况,持续发布权威信息。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

维护社会稳定

事发地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四、响应终止

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条件已经排除,势态得到妥善控制,污染物质降至规定限值以内,造成的环境危害基本消除,由启动应急响应的人民政府宣布响应终止。

第六章 后期工作

一、损害评估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开展环境污染损害评估,查明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原因和经过,总结应急处置的经验教训。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突发环境事件损害评估方法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事件调查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根据有关规定,由环保部门牵头,会同监察机关及相关部门,组织开展事件调查,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质,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

三、善后处置

事发地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制订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工作方案,对受污染、破坏的生态环境采取措施予以恢复,对清除污染效果进行评估。保险机构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

第七章 应急保障

一、救援队伍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队伍建设,充分吸收环保、公安消防等相关部门、大型国有骨干企业以及社会化专业环境应急救援机构的应急救援力量,建立州、县、乡三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综合救援队伍。加强环境应急专家组建设和管理,及时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提供技术与决策支持。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强化部门联动,提高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

二、物资与资金保障

州环保局负责建立环境应急物资储备信息库,州环保、经信、民政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县市人民政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环境应急领域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库,组织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存、更新、补充、调拨和紧急配送等工作。鼓励支持社会化应急物资储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首先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县市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三、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通信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确保应急期间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畅通。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要健全公路、铁路、航空紧急运输保障体系,保障应急响应所需的人员、物资、装备、器材运输需求。公安部门要加强应急交通管理,保障运送伤病员、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器材车辆的优先通行。

四、技术保障

各县市、州直有关单位要支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监测先进技术、装备的研发,建立环境应急指挥技术平台,配置先进的环境应急处置装备,加快引进环境保护大数据技术,实现环境应急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污染评估智能化和数字化,确保决策科学。加强应急专家信息库建设,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重建提供技术支撑。

五、环境责任保险

鼓励各级人民政府建立政府推动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的突发环境事件防范、处置及补偿机制。在有条件的地方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探索高污染、高环境风险及处于环境敏感地区的企业实行强制保险。鼓励保险公司根据环境保护部门要求、地区环境风险评估情况和企业需求,做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产品开发。鼓励社会公众参与商业保险和参加互助保险,建立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担机制。

第八章 预案管理

一、监督问责

㈠自治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成员单位要严格按照《自治州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博州党办发〔2017〕37号),加大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察力度,对未做好应急响应工作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㈡监察部门负责对应急指挥成员单位在突发环境事件中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响应等职责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对工作不力的单位及责任人采取约谈、党纪政纪责任追究等问责措施。

㈢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宣传培训

州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资源,加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宣传、解读,及时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应对工作信息。要拓展公众参与渠道,引导公众依法监督各项应急措施落实,鼓励对各类环境污染问题和隐患进行举报(举报电话12369)。企业要加大应急预案的培训和演练,确保应急措施落实到位。

三、预案体系

本预案由州环保局负责解释。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健全完善自治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并及时组织修订;督促自治州各相关单位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方案)、县市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方案。

四、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

成员单位及应对处置工作小组职责

2.州指挥部通讯录

3.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格式

4.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周边敏感点及应急监测点

位分布图

5.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流程

6.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流程

附件1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

成员单位及应对处置工作小组职责

州党委宣传部:负责统一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宣传报道工作。

州党委网信办:负责网上相关负面信息的监测、管控和处置,开展网络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

州环保局:负责污染源排查,组织专家制定环境应急处置和生态重建方案;负责事件调查、定级,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责任追究;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

州经信委:参与处理重大安全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

州公安局:负责对突发环境事件中涉及刑事犯罪人员进行立案侦查;会同环保和交通运输部门做好公路(含高速)交通事故可能引发环境污染的信息报告和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应急救援中治安维护、交通管制和群众疏散,做好隔离区警戒,确保应急通道畅通,保证各现场应急救援小组顺利进入指定工作区域。

州民政局:负责灾民转移和安置,接受并安排社会各界的捐赠,调配救济物品,保障灾民基本生活;负责灾民临时基本生活救助和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工作。

州国土资源局:负责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和灾情信息通报工作,指导突发环境事件中的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州住建局:参与现场应急救援处置,指导临时避难场所建设,负责城市饮用水供水安全保障;督促供水部门对环境污染事件中涉及环境违法的企业,依法采取限水、停水、断水等措施。

州交通运输局:配合公安部门做好公路(含高速)交通事故可能引发环境污染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

州水利局:负责监测并发布水文信息;组织协调并监督实施重要江河湖库及跨区、跨流域环境应急水量调度;参与突发水污染事件调查和应急处置。

州农业局: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农业资源及农业生态环境损害评估,指导农业资源环境和农业生态修复。

州林业局:负责组开展对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林业生态环境、林业资源和林业生态功能损害的检测和评估。

州卫计委: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受伤(中毒)人员现场急救、转诊救治、洗消和卫生防疫等紧急医学救援。

州文体广新局:配合自治州党委宣传部组织落实突发环境事件宣传任务,协调新闻媒体,开展环境应急安全教育,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发布和舆论宣传工作。

州安监局:督促企业防止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次生突发环境事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企业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调查。

州食药监局:负责在应急处置中做好食品、药品和医疗器械质量监管,保障食品药械安全工作。

州气象局:负责重大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警、预报,及时发布预报、预警信息;负责发布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及周边地区天气预报信息,并提供应急所需突发环境事件附近气象站的观测数据,必要时根据州指挥部要求适时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博乐机场:组织协调保障应急救援所需航空运输工作。

阿拉山口火车站:参与铁路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协调应急救援所需的铁路运输保障。

州通信管理办:负责协调通信运营企业提供通信应急保障。

州公安消防支队:参予环境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国网博尔塔拉供电公司:负责指导协调事件现场及周边电力应急保障。

第五师建设环保局:负责对影响到第五师范围内的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收集和现场处置、调查监测。

本预案未列出职责的其它部门和单位应根据州指挥部的指令,按照本单位职责和应急处置工作需要,依法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相关工作。

州指挥和相应工作小组组成及职责分工如下:

一、污染处置组。由州环保局牵头,州公安局、国土资源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局、林业局、安监局、公安消防支队、国网博尔塔拉供电公司,事发地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收集汇总相关数据,组织技术研判,开展事态分析;迅速组织切断污染源,分析污染途径,明确防止污染物扩散的程序;组织消除或减轻已经造成的污染;明确不同情况下的现场处置人员须采取的个人防护措施;划定现场警戒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至安全紧急避险场所;协调军队、武警有关力量参与应急处置。

三、应急监测组。由州环保局牵头,州国土资源局、住建局、水利局、农业局、林业局、气象局,事发地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气象、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明确监测的布点和频次,做好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充分运用卫星遥感、北斗导航、大数据、云计算、倾斜摄影、无人机等新技术,开展遥感监测、导航定位、灾情评估、地图制作等技术服务,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四、医学救援组。由州卫计委牵头,州食药监局、民政局、环保局、事发地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伤病员医疗救治、应急心理援助;、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统计死亡、中毒(或受伤)人数和住院治疗人数;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

五、应急保障组。由州减灾委员会和事发地人民政府牵头,州发改委、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环保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通信管理办、阿拉山口火车站、博乐机场、国网博尔塔拉供电公司、事发地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等参加。

主要职责:指导做好事件影响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转移和临时安置工作;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及临时安置重要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及时组织调运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开展应急测绘,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高效有序提供各类基础地理信息资料。

六、新闻宣传组。州党委宣传部牵头,州党委网信办、经信委、通信管理办、文体广新局、环保局、事发地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事件进展、应急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发布,做好新闻宣传报道;收集整理、分析研判各类舆情信息,加强媒体管理,有序发布事件信息,澄清不实言论,回应社会关切,积极开展舆论引导;做好日常环境保护有关知识的宣传报道。

七、社会稳定组。由州公安局牵头,州经信委、通信管理办、交通运输局、博乐机场、阿拉山口火车站、事发地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加强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市场监管。

八、调查评估组。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具体情况,由州指挥部指定部门牵头,州环保局、民政局、住建局、农业局、林业局、水利局、安监局、气象局、事发地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环境污染损害调查,评估、核实事件造成的损失情况;对重大、特别重大环境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对应急处置过程、有关人员的责任、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存在的问题等情况进行分析。

九、专家组。州指挥部负责组织环境监测、化学化工、生态环境保护、环境评估、防化、气象、生物、水利水文、卫生健康评估、损害索赔等专家参加。

主要职责:明确环境污染事故性质和类别;分析环境污染事故的发展趋势,及其对人群健康或环境的影响;确定环境污染事故的级别;研究、评估污染处置、人员撤离等工作方案;对生态修复和恢复重建等提出建议;向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提供决策建议和科学依据。

工作组组成和职责可根据工作需要作适当调整。

    附件下载:
  [政办发51号 关于印发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李晓东)  176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