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抵押登记

时间:2018年06月20日 11:50 来源:   点击:[ ]

职权编码

652700206QR00100

职权名称

项目

机动车抵押登记

子项

办理数量

0

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实施对象

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

实施依据

【法律】《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102号令)第二十二条:“机动车所有人将机动车作为抵押物抵押的,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抵押登记;抵押权消灭的,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解除抵押登记。”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材料进行审查,组织人员进行现场检查,结合材料和现场检查结果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机关及执法民警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机动车抵押登记的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登记的不予登记,或者对不应登记的予以登记;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4、从事车辆管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从事车辆管理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承办机构

交警支队

责任主体

博州公安局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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