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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婚晚育享受奖励优待政策

时间:2016年12月13日 17:28 来源:   点击:[ ]

汉族公民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和少数民族公民男年满23周岁、女年满21周岁初次结婚的可享受晚婚假,再婚夫妻中初婚的一方也可享受晚婚假。国家规定法定婚假一般是3天,在3天的基础上再增加20天晚婚假(不含国家法定长假)。

达到晚婚年龄结婚初次生育的为晚育。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其中产前可休假15天。难产的(剖腹产、双胞胎等),增加产假15天。初婚晚育的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再增加30天产假(再婚家庭初婚晚育的一方可享受此规定),同时给男方15天的护理假。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如遇法定长假,可顺延增加假期。工资、奖金照发。对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天给予两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 汉族公民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和少数民族公民男年满23周岁、女年满21周岁初次结婚的可享受晚婚假,再婚夫妻中初婚的一方也可享受晚婚假。国家规定法定婚假一般是3天,在3天的基础上再增加20天晚婚假(不含国家法定长假)。

达到晚婚年龄结婚初次生育的为晚育。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其中产前可休假15天。难产的(剖腹产、双胞胎等),增加产假15天。初婚晚育的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再增加30天产假(再婚家庭初婚晚育的一方可享受此规定),同时给男方15天的护理假。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如遇法定长假,可顺延增加假期。工资、奖金照发。对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天给予两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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